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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增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等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标准的通知
川建造价发〔2019〕180号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设计、施工、咨询及相关单位:
根据《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川建发〔2018〕16号)和《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建发〔2019〕167号)规定和市场价格的变化,经调研、分析、测算,现对我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标准进行调整,调增工程扬尘污染防治费并增加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措施费。
一、调整内容
(一)调整计取标准。在《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建发〔2017〕5号)及《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调整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8〕392号)规定的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费率标准基础上增加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等增加费基本费费率标准《扬尘污染防治等增加费基本费费率表》(详附件1)。
(二)调整《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中《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评价及费率测定表》(详附件2)。在“施工安全监督机构评价情况”栏增加“是否按《导则》要求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评价内容,增加“是否按规定采取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措施”评价内容;在“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测定机构测定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情况” 栏增加扬尘污染防治等增加费的“基本费费率(%)”和“现场评价费费率(%)”测定内容。
(三)增加扬尘污染防治等增加费费用组成。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主要包括PM10扬尘在线监测设备费用、喷淋系统增加费用、雾炮机增加费用、冲洗设施增加费用、施工围挡标准提高后增加费用、临时硬化路面标准提高后增加费用、除喷淋和喷雾外的湿法作业增加费用、现场卫生清扫和保洁增加费用以及其他扬尘防治增加的费用等内容;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措施费主要包括制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人员,配备实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必须的硬件设施设备等内容。
二、计取、支付和管理
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等增加费作为我省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标准的调整和补充,其计取、支付和管理执行本通知和《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工程结算时,施工企业采取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不符合《四川省建筑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技术导则(试行)》要求的,不计取扬尘污染防治等增加费中的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的现场评价费;施工企业未按规定采取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措施的,扬尘污染防治等增加费中的安全施工费按应计增加费率的60%计取。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四川省建筑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技术导则(试行)》实施之日起与我省现行的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配套施行。
《四川省建筑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技术导则(试行)》实施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工程,按导则要求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按规定采取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措施,且经施工安全监督机构评价确认的,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等增加费由发承包双方结合工程实际参照本通知规定协商调整,但调整幅度不得超过本通知扬尘污染防治等增加费计取标准。
已办理完工程结算的不再执行本通知。
四、其他
(一)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税率降低后的扬尘污染防治等增加费计取标准(简易计税法)按《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重新调整<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9〕181号)执行。
(二)各市、州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反映。
附件:1.扬尘污染防治等增加费基本费费率表
2.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评价及费率测定表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3月29日